嘉安律师:离婚房产问题
时间:2019-12-18 作者:
问: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背着妻子在外借贷30万,夫妻名下有一套正在还贷的房子,请问在离婚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女方的最大权益,例如男女双方都愿意把房子留给女方,男方自己承担债务,而使房子不会在男方一时还款不上的情况下被法院强制执行?
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即使男方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子协议归女方所有的行为,实务中可能也无法避免在男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下房子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协议离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法律上可以视为男方无偿将其拥有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女方,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男方无偿转让其房产份额的行为。
法院的撤销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凭法院的判令男方偿还债务的生效判决书,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该房产,并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待析产诉讼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析产诉讼判决中确定归属于男方的财产份额。
该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的上述诉讼过程虽然时间冗长,但不能排除本案的房产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因此,建议男方积极改造偿还债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