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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农村自建房有补偿吗?
时间:2019-05-15    作者:
  江苏扬州西湖镇xx新村村民王x(化名)、赵xx(化名),2003年因结婚需要建房,向江苏扬州西湖镇xx新村申请落户并建房一套。当时并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但有合法的手续,而且得到村组郑重承诺办理相关证明。建成后的房屋位于司徒路南侧、邗江北路东侧“新庄小区”评估表上建筑面积是359.38平方米,市值100万。

  2007年7月,王x、赵xx被告知自己的房屋竟是当地19户非法占地的房屋之一。2009年8月1日,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张贴《拆迁通告》与《房屋拆迁许可证》。8月21日,维扬区公安、国土、城管联合发出一份通告,上面无任何印章,要求其限期内“主动”退出。8月23日,扬州市维扬房屋拆迁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西湖镇新庄地块拆迁工程宣传材料》。同年10月,扬州市蜀岗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做为责任人实施强拆。03年评估为100万元的房子仅被评估价值为20余万,而且补偿款并未落实。后多次上访未果。

  通过对案件的整体研究,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只要它被撤销了,那么一切都迎刃而解。

  于是2009年11月9日,律师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辩解称其处罚的是违法占地行为,而非赵xx的房产;处罚主体为村委会而非赵xx;而房产属于村委会代建房。针对国土局毫无根据的辩解,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那么为什么要赵xx承担责任,而不是村委会为自己的违法占地行为买单呢?律师进一步反驳,国土局称其处罚的对象不是原告赵xx及其房产是根本站不住脚。诉讼中,律师拿出了赵xx属于司徒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无房证明、土地费用缴纳收据、建房协议书等确凿证据,并根据《物权法》、《农村村民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证明被拆房屋为赵xx所有,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告处罚的房产为赵xx合法拥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上,市国土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并未查清事实,也未依法向赵xx送达,剥夺了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程序显然严重违法。

  一审判决以赵xx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当然,这怎能阻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团队的脚步?2010年1月,律师向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中院审理后,直接裁定一审法院的驳回裁定违法,要求重新审判。

  最终拆迁方不得不妥协,以赵xx撤诉为条件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为赵xx争取了最大利益,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安置房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该房市场价值约合100余万,实现了补偿费用从0元到100万元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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