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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案件受理
时间:2019-05-16    作者:
  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业已施行。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俗称“新拆迁条例”。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养和发展,与海南重点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案件大量涌现。为规范与新拆迁条例相关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受理,海南高院出台该《意见》,保障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法院受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案件的范围,规定法院不受理被征收人对四种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规定就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后,因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诉至法院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列为第三人。

  市、县级人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决定时,必须同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法院仅对符合条件并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予以立案受理。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院认为应当自行实施的,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邀请行政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予以现场监督、支持。

  “新拆迁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所涉诉讼案件,法院适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但没有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现在又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决定是否受理。

  涉房屋征收与补偿诉讼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供稿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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