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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解读
时间:2019-07-04    作者:
  关于《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县应结合实际出台《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办法》,适用我县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办法》包含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以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保障等方面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实施细则》内容主要依据《办法》,章节、内容未做大的改动,除涉及不动产权描述、明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外,其他主要改动在以下方面:

  1、第一条增加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

  2、第五条明确乡镇政府具体工作职责及内容;

  3、第九条第(二)款按不动产登记的要求进行了名称变更,由于考虑到实际操作性,增加暂停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内容;

  4、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三)、(四)款进行了归纳,更改为房屋已登记和房产未登记两种情形;

  5、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二款内容:“被征拆人既有合法建筑,又同时存在违法建筑,其合法建筑要与违法建筑同时签订拆迁协议。对按规定签订签订了拆迁协议的违法建筑拆迁人,可按评估的建筑成本价的70%给予补助,违法建筑不得安置。违法建房户不配合拆迁,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的,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助”,这是引用《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城近期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发〔2017〕17号)文件规定,有利于推进房屋拆迁工作。

  6、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县市合法房屋室外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我县对被拆迁房屋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参照生产设施补偿标准(附表八)予以补偿;

  7、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合并,删除了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范围外分别规定的安置方式内容,更改为:“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机构根据情况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8、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明确征收机构对征拆资料整理归档职责;

  9、第五十五条增加第一款内容:“本细则自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此前施行的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规定了生效时间以及施行标准。(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批复〉(邵市政函〔2019〕12号)规定)

  10、附表一按湘政发〔201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加区域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

  11、附表八增加了化粪池补偿标准内容,按容量计算,每立方米补偿标准为800元;提高了围墙补偿标准,比《办法》的标准分别提高了20元至25元。

  12、删除了附表十一和附表十二室内装修补偿包干一栏。

  13、附表十一说明:3.室内装修补偿按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更改为:室内装修补偿按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补偿;

  14、附表十三说明:1.宅基地调换补助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更改为:以上补助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

  15、其他补偿标准参照市辖区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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