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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条例梳理,它将决定你的征收补偿!
时间:2019-05-15    作者: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因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的涌现。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拆迁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家迫切希望知道的问题,这对于及早对拆迁的各个环节做出准备,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有着很大的参考意义。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大家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是围绕着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来展开的。

  关于征收决定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实践中,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出现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是房屋征收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被征收人要积极行使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条例》第14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被征收人若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程序进行救济十分必要。

  三、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关于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实践中,对于经营性用房,会有第(三)项补偿存在。补助和奖励则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征收人最终所能获得的全部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为法定的评估时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这一评估方法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适用。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对评估的两项直接救济方式,是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有选择权,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审查评估环节是否合法的关键点。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里面是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提醒一下,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即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不会有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在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即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最后一步。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上梳理的是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主干、核心内容,从中不难看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房屋价值评估这3个程序的决定性意义。征收决定确立项目启动,价值评估确定补偿数额,补偿决定指向司法强拆。故此,对这3个点的把握,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最需关注的。每当被征收人询问在明律师:我该自己看看哪部和拆迁有关的法律呢?我们都会这样回答:看国务院5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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